某某工程隊承包一項農村河道清淤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隊將河道中挖出的淤泥裝車運走,在施工路段上殘留部分淤泥未及時清理,亦未在施工路段設置警示標志。鄉(xiāng)間小道狹窄,某日途經人員陳某駕駛無生產許可、未注冊登記的電動三輪車行駛至該路段,在拐彎過程中因道路濕滑,車輛發(fā)生側翻,造成陳某左腳踝骨粉碎性骨折。經過醫(yī)院治療后,陳某將某某施工隊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5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工程隊作為案涉工程承包人,應當切實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其在施工后未及時清理道路殘留淤泥,亦未設置清晰警示標識,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陳某某駕駛未經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車輛上路行駛,且途徑鄉(xiāng)村道路未謹慎駕駛,對損害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經傷情鑒定評估后,最終判決某某工程隊賠償陳某某各項損失7.8萬元。
人民法院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明確規(guī)定道路施工必須設置明顯警示標識,采取安全措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施工隊堅稱陳某摔倒的淤泥為鄉(xiāng)村道路原本存在的泥土,但根據上述法律“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只要施工人不能證明其履行了設置警示標識和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房屋建設、河岸堤壩等大型建筑施工附近都有被鐵皮圍欄明確圍起來的封閉施工區(qū)域,群眾一般情況下不會,也無法進入施工區(qū)域,施工的公共危險性較低。但道路、水電等市政工程的施工區(qū)域,與群眾生產、生活區(qū)域存在重疊,如不加以明確警示,群眾很容易就會誤入施工區(qū)域,出現安全風險。市政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民法典》規(guī)定,及時設置警示標識并嚴格采取安全措施,否則將對群眾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該案中,陳某駕駛無生產許可、未注冊登記的電動三輪車上路行使,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法院也依法判令陳某某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對于群眾而言,一定要按照交警部門規(guī)定,駕駛符合安全、登記標準的機動車、非機動車上路行使,否則就是對自身安全的不注意,發(fā)生事故將可能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胡倩)